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來源:尚雅範 1.43W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職業衞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衞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後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誌;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衞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衞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衞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後會及其它空餘時間,進行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衞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衞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温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並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等標準規範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髮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佈,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消除職業性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所屬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健康檢查:是採用醫學方法篩選職業人羣中一些較敏感的個體和探討疾病與職業的關係,從而達到確保從業人員健康和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

3.2職業禁忌:是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誘發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3職業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於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禁忌症。

4職責

4.1辦公室是體檢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負責員工體檢管理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下達公司員工年度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冊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辦公室負責新員工上崗前體檢工作,負責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者調離、調換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安環部工會負責監督員工體檢管理工作的落實。

5控制程序

5.1職業健康體檢應由取得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

5.2職業性健康檢查範圍

5.2.1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5.2.2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業者。

5.3體檢類別

職業性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分以下檢查類別:

5.3.1就業前健康檢查:是指將要從業有害作業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應在就業前針對可能接觸的有害因素進行的健康檢查。

5.3.2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按一定的間隔時間(週期)及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5.3.3應急性健康檢查: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需立即組織同一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5.3.4離崗健康檢查:員工不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應在離崗時進行健康檢查。

5.3.5職業病患者和觀察對象定期複查: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根據職業病診斷的要求,進行定期複查。

5.3.6非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不從事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檢查,不包括由於員工患病所需要的檢查。

5.4體檢內容、體檢週期

5.4.1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和員工從事的作業,可將公司的定期體檢分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非職業性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兩項,體檢項目的.內容具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制定,每個項目檢查內容如下:

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為:內科常規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血常規、尿常規、既往病史、現病史、女工增加婦科項目檢查。

職業性健康檢查(既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內容為:

a.粉塵作業體檢內容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高千伏胸部x射線攝片+肺功能。

b.酸性物質作業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口腔+鼻腔檢查+肝脾b超+胸部x射線攝片(其中肝脾b超與胸部x射線攝片檢查為視員工作業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d.致化學性眼灼燒的化學物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眼部檢查+耳鼻咽喉科+角膜熒光素染色及裂隙燈觀察(檢查角膜及內眼):其中角膜熒光素染色及裂隙燈觀察為視員工工作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f.有機物質作業體檢內容(各類有機助劑):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末梢感覺檢查+肝脾b超+神經肌電圖+頭部ct+血清學檢查(其中肝脾b超、神經肌電圖、頭部ct、血清學檢查為視員工作業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g.電工作業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項目+肱二頭肌+肱三頭肌+膝反射+視力+色覺+腦電圖(其中腦電圖檢查為視員工作業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h.噪聲作業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檢查項目+純音聽力測試+耳鼻檢查;

i.機動車駕駛作業:一般健康監護檢查項目+遠視力+色覺+聽力+胸部x線透視。

5.4.2體檢週期

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的體檢週期為兩年一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週期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a.粉塵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b.酸性物質作業:兩年體檢一次;

c.致化學性眼灼傷的化學物質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d.有機物作業內容:一年體檢一次

f.電工作業:兩年體檢一次;

g.噪聲作業:在90-100db(a)的2年體檢一次、大於100db(a)為1年體檢一次。

h.其餘崗位每2年體檢一次。

5.5體檢結果處理及要求

5.5.1所有調入、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就業前的體檢,由行政辦公室向江安縣人民醫院提供人員名單,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體檢。在體檢期間的同時必須接受有害有毒物質危險性知識及氣防應知應會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再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崗位工作,辦公室應建立原始的個人健康監護檔案,並備案。

5.5.2公司在冊人員體檢結果彙總後由辦公室負責存檔,每項體檢化驗分析單要保存到個人檔案中,各類所拍片子要妥善保存,個人體檢檔案中每個項目的檢查都要有所查醫生的簽字。

5.5.3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應維護其真實性、科學性、保密性。除公司領導、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按照檔案的管理規定查閲外,其他人員無權隨意查閲。

5.5.4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症,辦公室要填寫到體檢結果一覽表中,工種不適者,由辦公室會同其相關處室予以調整。

5.5.5辦公室在體檢中發現羣體中反應且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環境進行衞生學調查,評價,相關處室要積極配合,對所監測超標的崗位和有毒有害崗位監測結果要定期報相關部門,對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員工進行體檢時,也必須職工接觸的作業場所有害有毒因素進行監測。

6相關/支持文件

6.1《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分級管理規定》

6.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衞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閲、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閲。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消除職業性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分公司所屬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健康檢查:是採用醫學方法篩選職業人羣中一些較敏感的個體和探討疾病與職業的關係,從而達到確保從業人員健康和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

3.2職業禁忌:是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誘發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3職業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於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禁忌症。

4職責

4.1各分公司、廠綜合辦是體檢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負責員工體檢管理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下達公司、廠員工年度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廠在冊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各分公司、廠綜合辦負責新員工上崗前體檢工作,負責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者調離、調換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員工體檢管理工作的落實。

5控制程序

5.1職業健康體檢應由取得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

5.2職業性健康檢查範圍

5.2.1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5.2.2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業者。

5.3體檢類別

職業性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分以下檢查類別:

5.3.1就業前健康檢查:是指將要從業有害作業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應在就業前針對可能接觸的有害因素進行的健康檢查。

5.3.2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按一定的間隔時間(週期)及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5.3.3應急性健康檢查: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需立即組織同一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5.3.4離崗健康檢查:員工不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應在離崗時進行健康檢查,參加職業衞生體檢後3月內離職員工視為已進行離職體檢(依據gbz188-20xx)。

5.3.5職業病患者和觀察對象定期複查: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根據職業病診斷的要求,進行定期複查。

5.3.6非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不從事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檢查,不包括由於員工患病所需要的'檢查。

5.4體檢內容、體檢週期

5.4.1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和員工從事的作業,可將公司的定期體檢分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非職業性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兩項,體檢項目的內容具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制定,每個項目檢查內容如下:

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為:內科常規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血常規、尿常規、既往病史、現病史、女工增加婦科項目檢查。

職業性健康檢查(既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內容公司制定的體檢項目和週期標準實施(依據gbz188-20xx)

5.5體檢結果處理及要求

5.5.1所有新入職、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就業前的體檢,由分公司、廠綜合辦向長和公司綜合辦提供名單,由長和公司綜合辦負責組織體檢。體檢合格後由用工單位進行“三級教育”,再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崗位工作,各公司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建立原始的個人健康監護檔案,並將電子版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報長和公司綜合辦和生產管理部備案。

5.5.2各分公司在冊人員體檢結果彙總後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負責存檔,每項體檢原始資料要保存到個人檔案中。

5.5.3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應維護其真實性、科學性、保密性。除因工作需要按照檔案的管理規定查閲外,其他人員無權隨意查閲。

5.5.4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症,職業衞生管理部門要填寫到體檢結果一覽表中,工種不適者,由分公司綜合辦會同其相關科室予以調整或不予錄用(不予錄用的對象指應聘人員)。

5.5.5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在體檢中發現羣體中反應且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場所有害有毒因素進行監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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