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爾親子鑑定中心是合法正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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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是指運用生物學、遺傳學以及有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根據遺傳性狀在子代和親代之間的遺傳規律,判斷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否親生關係的鑑定。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糾紛、財產繼承糾紛、醫院產房調錯新生兒導致的親生子認定,以及被拐騙和失散子女的認領等。親子鑑定主要以人的血型和血型以外的單純遺傳性狀的遺傳規律為基礎,遺傳性狀是由位於細胞核內染色體上的基因所控制的,並通過親代與子代間基因的傳遞將個體特徵遺傳給子代。基因的傳遞遵循一定的規律。(1)子代基因都來自親代,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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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親代一方(或雙方)有某一基因,否則子代不會有該基因。(3)如果親代一方為基因純合子,則所有子代都攜有該基因。在親子鑑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血型檢驗,所有的血型系統(紅細胞血型、白細胞血型、血清型、紅細胞酶型)都是按照孟德爾遺傳規律由親代傳給子代的,都可以作為親子鑑定的依據。然而血型鑑定的結果只能作為否定親生關係的根據,儘管非父排除率和肯定父權的概率可達到99%以上,但仍不能100%肯定。血型以外的遺傳性狀,如指紋、耳垢型、PTC味盲、外貌特徵,以及妊娠期限、生育性交能力等的.鑑定只能作為親子鑑定參考。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已能將DNA片段的分子通過雜交得到DNA指紋,如此技術應用於親子鑑定,可將隨機相同概率縮小到三百億分之一。

哲爾生物親子鑑定中心是正規的DNA鑑定中心,有DNA親子鑑定資質。經查詢,哲爾是有着十幾年的正規公司。在選擇DNA親子鑑定必須到當地的鑑定機構進行,結果才有保障。具體請諮詢當地局或江蘇省廳,或者在上述部門官網查詢本地正規鑑定機構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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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對比

由於遺傳的原因,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之間的長相、膚色等一般都會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通過外貌長相的對比來確定親子關係恐怕是最原始的方法,但這樣方法只是一種猜測、判斷,作為一種參考。

滴骨驗親

滴骨驗親法就是將生者的血液滴在死人的骨骸上,若血液能滲透入骨則斷定生者與死者有血源關係,否則就沒有。三國時期的.吳國人謝承所撰的《會稽先賢傳》就記載有以弟血滴兄骨骸之上認領長兄屍骨的事例;(《南史·豫章王綜傳》也記載有以子之血滴於父骨之上驗親的事例;至宋代,著名法醫學家宋慈將滴骨驗親法收入《洗冤集錄》中。據從現代的觀點來看,這種方法並不科學,但開創了用血型鑑別血源關係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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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驗親

滴血驗親法又稱合血驗親法,就是將小孩的血與大人的血液放在一起,如果能融在一起,就是父母親生的,否則就不是親生的。這種認樣方法曾在中國宋代的法醫著作裏裏記載過。這種方法沒有科學依據,親子關係的血液不一定能融合,而非親子關係的血倒有可能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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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一方申請做親子鑑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親子鑑定能否強制?一方申請做親子鑑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第一種觀點:親子鑑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請做親子鑑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2款、第75條,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第二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親子鑑定應雙方自願,因此,親子鑑定不能強制,而且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規定,進行推定。因為適用推定,事實上就是強迫另一方必須接受親子鑑定,違反了自願原則,有可能侵犯人身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親子鑑定因涉及身份關係,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係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係成立。

上述意見形成的理由:

第一,親子鑑定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親子鑑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親情關係的變化,又關係到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雙方自願要求做親子鑑定的,依法應予支持。

第二,申請親子鑑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鑑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鑑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鑑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鑑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如果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必將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如果輕視或忽略申請人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和被申請人隱私的保護。總之,親子鑑定的隨意化必將帶來家庭關係的不穩定,從而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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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導致親子關係無法確認的,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

首先,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其次,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

再次,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

最後,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鑑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對親子鑑定中涉及舉證妨礙的案件應該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等原則出發區別對待。鑑於親子鑑定中的情況異常複雜,目前尚難以確立統一的標準。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慎重處理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時,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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